公告類別: 實習
教育部函轉大學校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、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(以下簡稱僑外生)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

一、教育部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,訂有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。

二、符合相關規範僑外生,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,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,經學校初審後,由本組協助於本年(112)年5月25日前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至本校實就組。

三、​教育部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,訂有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。

​四、符合相關規範僑外生,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,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,經學校初審後,由本組協助於本年(112)年6月12日前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。

日期:2023/4/24 天數:30 到期:2023/5/24 公告人:教務處實習暨就業輔導組  人氣:2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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