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時間: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
二、申請資格:合於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規定者。- 轉系生
- 轉學生或曾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肄業、但未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之新生。
- 保送生、重考生及重新申請入學之學生。
-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。
- 碩士班研究生於大學部修習及格之所訂科目經甄試及格者。
- 本校外籍選讀生經核准入學為正式生者。
- 修畢各研究所『職業或專科學校教師進修四十學分班』之結業生經正式考取各研究所者。
- 修習本校各系(所)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經正式考取各系(系)者。
- 經本校核准或選派至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(兩者以下簡科境外學校)進修且未辦理休學者。
- 修讀境外雙聯學制者。